内卒出戍,令将吏授旗鼓戈甲。发日,后将吏及出县封界者,以坐后戍法。兵戍边一岁,遂亡不候代者,法比亡军。父母妻子知之,与同罪。弗知,赦之。 卒后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,父母妻子尽同罪。卒逃归至家一日,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,亦同罪。 诸战而亡其将吏者,及将吏弃卒独北者,尽斩之。前吏弃其卒而北,后吏能斩之而夺其卒者,赏。军无功者,戍三岁。 三军大战,若大将死,而从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敌者,斩。大将左右近卒在陈中者,皆斩。余士卒,有军功者,夺一级。无军功者,戍三岁。 战亡伍人,及伍人战死不得其死,同伍尽夺其功。得其尸,罪皆赦。 军之利害,在国之名实。今名在官,而实在家,官不得其实,家不得其名。聚卒为军,有空名而无实,外不足以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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